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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76 年《EOB 法》於 1976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,通過規定強制社會保險來實現《憲法》第 38 (C) 條的目標。它將老年福利延伸至受保人或其遺屬。
好處:
根據 EOB 計劃,被保險人有權享受養老金(退休時)、傷殘撫卹金(永久殘疾的情況下)、老年補助金(被保險人達到退休年齡,但未達到退休金年齡)等福利。具有養老金最低門檻)遺屬養老金(如果被保險人到期)。
貢獻:
EOBI 未從政府獲得任何用於開展業務的財政援助。適用 EOB 法的所有工商組織的雇主必須繳納相當於最低工資 5% 的繳款。貢獻相當於最低金額的 1%。